八一中文网 > 其他小说 > 大宋好山贼 > 章节目录 第九十章 捕盗程序
以减少训练时间。

    这样的军中兵种,已经不单单是吏了,很多时候完全可以视作是兵。

    当然了,这些兵通常并不轻易出动,如果只是对付些小偷小摸的罪犯,那县里往往只派些不花钱的土兵去抓即可。

    只有那种有战斗力的,负隅顽抗的悍匪,才需要弓手出动。

    而一旦发生这种事件,便就必须要记录在案,并层层上报,不是县里可以压下去的事件了。

    宋朝对剿灭贼盗的工作,态度十分坚决,发现了就得消灭。弓手缉盗有时间限制,若没有在时间内完成任务,便会受到惩罚。宋律规定,弓手缉盗有“三限”,每限二十天。若没有完成,会被打军杖。

    而当县尉的弓手也打不过时,就要叫更多的军队,务必要消灭贼盗。

    对此,宋律也有着明确的“程序”:贼盗人数少,则“仰县尉躬亲部领,收捉送本县”,若是贼盗人数多,那么县尉就得上报,“若是群贼,仰尽时申本属州府及捉贼使臣,委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务要断除贼寇,肃静乡川”。

    熊公子听史帖司这么一说,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说道:“那就有必要报知家父了!”

    熊墨作为知县的儿子,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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