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自身进行调节,而必须将其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比如说乘客安全问题(网约车可能导致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未经过乘客许可的关联行为(把支付责任进行了不恰当联系)、大企业的“滥权”行为……
文章建议从三个方面确立网约车的管理范畴,即“管人、管车、管平台”。
“管人”是针对网约车驾驶员,即网约车平台和车辆驾驶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等;
“管车”管理营运车辆,即网约车车辆具有客运资质等;
“管平台”指管理平台,即网约车平台符合出租客运车等。
……
三管原则,其实质就是将网约车完全纳入传统出租车客运行业之中。
车辆必须有出租车运营的资格。
换言之,就是私家车并不具备成为网约车的资格。
这一招?称得上釜底抽薪。
张兰陵不愧是行业资深专家。
一把就抓住要害。
取缔网约车?他没有这个能力,但是如何监管?可就称得上“天时地利人和”俱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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