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关系,其中合同第一条约定了王涛生前向原告刘五借款的人民币50万元,第二条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每月2分,证明原告与王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双方钱款往来账户。2、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刘五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向王涛支付了借款本金50万元;3、交易流水,证明债务人王涛支付利息六个月,出车祸后就没有再支付过利息。”
刘冰心问林自遥:“开庭前被告是否收到证据清单和副本?”
林自遥答道:“已经收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当事人双方在举证期限内不仅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观点,还可以在就对方提出的证据提供反证。
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是维护自己诉讼权利的重要一环。有的当事人故意隐藏证据,不在举证期限内举证,想在开庭时给对方来个出其不意,结果却不被法院认可。
实则是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