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亦柯说得口干舌燥,咽了咽口水,接着说道:“最后一种是利益权衡说,该说认为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的效力应由法官对买卖合同各方利益进行衡量来决定。该说认为利益衡量实质上就是对相冲突利益进行选择,从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下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出发,以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价值为指导,对多元的利益进行判断、评价、衡量和比较,选择有利于统治阶级共同需求和目的的那些利益并予以法律调整。”
李亦柯说完,吴忧满意地点了点头,看来自己的两个助手,都有在认真的做功课。
这个案件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有很大的探讨空间,吴忧兴致高昂。
吴忧从彭程和林坦的案件出发,辐射出更高更远的理论和实践探讨。
吴忧说:“你们两个人刚才都说的很好,无论是自遥的司法实践观点还是亦柯理论界的观点,都是目前主流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观点,但是无论哪个观点,都能找到理论的支撑,都有道理。”
这就是法学的魅力啊,林自遥暗忖,她庆幸自己选择了这样一门兼具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学科。
吴忧问:“你们觉得这个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李亦柯和林自遥的眼光在空中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