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晖说:“尊敬的审判长,我代表被告秦鹏飞答辩。1、借款100万元是汇入潘韵账户,被告秦鹏飞没有收到,请求将潘韵列入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本案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债权已是自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3、原告黄莺是职业放贷人,其的债权应不受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林自遥立刻接口:“审判长,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有补充。”
黄莺对林自遥的机敏很满意,轻轻地点了点头。
刘炽说:“同意。”
林自遥说:“1、不同意将潘韵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将本金100万元汇入潘韵账户,是原告黄莺女士和被告秦鹏飞先生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原告将被告列为本案唯一被告,并无不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将案外人潘韵列为共同被告不成立(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另外,2015年9月之后,被告秦鹏飞先生一直持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没有收到本金为什么又要支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