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度中被广泛允许的,这也正是封建律法制度的落后之处。
依《唐律疏议.断狱卷》所定:
“事不明辨,未能断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若充使推勘及无官同判者,得自别拷”。
就是说,对于不能辨明案情,必要进行刑讯的,司法官须先立案,参加审判的长官同时出席,才可以进行刑讯,只有在没有官员同判的情况下才有独自决定刑讯的权利。
这下可好,正是因为有了“没有官员同判的情况下有独自决定刑讯的权利”的规定,很多审讯官在具体执行中都敢明目张胆独自用刑,置律法于不顾。
李峥是穿越来的,他深知唐代律法的缺陷,一本《唐律疏议》几乎囊括了全部,根本没有各个部门法的区分,造成了“刑民”不分等等情况,而且只一条允许刑讯,就会造成多少冤孽案情,造成多少贪赃枉法之勾当。
唐律规定的刑讯制度还不止这些,更有意思的是刑讯的对象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案件的被告,还包括原告和证人等一切与查清案件事实有关的人。也就是说可以“棒打一切人”,可想而知,在一通乱刑之下,岂有不出现冤案的道理。
自己曾是律师,现在一心打仗实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