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当时秀才、举人还很稀少,已经是当地最有学问的人,举人更是预备后补,所以地方的官吏,至少县令一级的还买点账,在没有重特大利益冲突之下,多少高给你点面子,秉公办理。
其三,中国古代法律,有个特殊之处,“人治”,人治的好处就是考虑人情是非和一个伦理道德的逻辑,性质恶劣案件之外的绝大多数案件,结合既有法律,只要你讲出个是非道理,这官司有很大程度上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其四,这年头的法律的体系毕竟是还是宽松和笼统的,远不如现代司法的细,更多要求道德的自我约束,很多古代人看着不应该的问题,现代人看着就是司空见惯。
诸如唐代多数时期汉人是不吃就牛肉的,因为朝廷为了保护生产力,禁止杀牛。现代你尽管吃好了,没人告你吃官司。
再如,古代某个老人摔倒了,还就摔在你家门口,你看见了见死不救,被人发现了可以告你吃官司。但现代,你尽可以冷漠,因为社会的大环境变了,道德尺度也变了。
最后,那个年头知识和解释权仍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普通老百姓的思维逻辑跟不上套,不知道那些个条条框框,秀才、举人帮着打官司,只要事先做好了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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