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利害带入到朝政讨论中去,不容易得出正确的结论。
到了地方,这种关系更是混乱,相互牵扯,更无独立可言。
真正的三当于我朝的都察院,也就是前立的。
就比如立法权,朝廷有内阁,针对的是国家的方针政策。但到了各省各州,却也有特殊的情况需要处理,也应该有类似内阁这样的机构。在不违反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下,制定出适合本地情况的条例。而这样的机构,原则上应该是直属于内阁。除司法部门外,行政入不法行径,这时司法部门可以介入调查。
同样,行政部门也应该独立于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不能干涉其政务执行,除非有证据表明,他们并没有很好的执行立法出来的种种弊端,只是因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那时,司法部门才能立案介入调查。
司法部门当然出说道,“董兄,难道也是独立力的,不受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管辖与制约。当然,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不同,司法部门应该选取有德行的人担任其官员。”
董宣武费了很大的劲才勉强把三权分立制度说明白,这毕竟不是他的专长。
“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都受东厂、锦衣卫三者之间应该是相互到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