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者,处斩!你知不知道?你知不知道?”
马太伊斯身旁的通事立即将这句话翻译给他听,这一下几人脸上都变了颜色。
十七世纪欧洲公国、城邦林立,法律也是千奇百怪、各不相同,但马太伊斯可以肯定的是,没有“行贿罪”这个罪名。
不过在中国来说,行贿有罪并不是李元利的首创。
大明洪武三十年发生的“南北榜案”,主考官刘三吾所录是南方人,会试落第的北方举人因此联名上疏,跑到礼部鸣冤告状,告考官刘三吾﹑白信蹈受贿、偏私南方人。
朱元璋命人组成“专案组”彻查此案,试官二十多人被凌迟处死,其余诸人也被发配流放,名列榜首的考生以“行贿罪”问斩。
《大明律》明文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说事过钱”就是行贿,是要被治罪的,而且是重罪。
贪污受贿六十两银子以上者,立杀,剥皮揎草。六十两银子是什么概念,按当时除了粮食以外的购买力来说,只相当于后世五万元左右,这个标准绝对算得上是史上最严。
而行贿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