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单位刑部和都察院的职权还要大。
明朝只在省一级设立了按察使司,虽然下面有分巡各州府的官员,但真正审理案件的还是县一级官吏。一般的民事案件县令就可以做主,大案要案则需上报到按察使司审批,如果是按察使司也无法处理的案件,才上报到刑部批准。
而到了县上,县衙又设了六房和中央六部相对应,其中的刑房职责与刑部一样,但它却是受县令直接管辖。
一县之内,县令的权利至高无上,无论大小事务都归他管,可谓是一手遮天,因此才被老百姓们称为“大老爷”。
也就是说,刑部只能直管到省一级的提刑按察使司,而提刑按察使司下面没有直接审理案子的权利,但头上却有两个婆婆。
其它五部与刑部的情况大抵相同,一部身兼数职,而且分工不明确,做起事来拖沓扯皮不说,还极易滋生腐败。
李元利改组六部的方案,并不是要增加部司,机构越多越容易推诿扯皮,他当然不准备这么干。
他只想将六部的职权理清楚,并且延伸到县一级。比方说提刑按察使司,就可以按职能彻底分成两部,提刑司归刑部管,按察司归都察院管,而且再往下,还要在州府县设立派驻机构,直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