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期以来,婚嫁费用日渐高昂,普通家庭根本承担不起这笔费用。
以当时一般小户人家为例,男子娶妻的费用约合白银四十两,女子陪嫁费用约合白银三十两,如果要为新婚夫妇营造新的住房,则这笔费用还要增加数十两,而当时江南的一个长工一年的工钱只有三到五两银子。
可想而知普通百姓要凑够为儿女婚嫁的银子,得省衣节食多少年?
因此许多人选择不婚,同性恋盛行,这并不只是男子,女子之间同样如此。
在古时中国还有一个国性的恶习,那就是“杀婴”和“溺婴”,尤其是女婴!这种恶习一般能得到社会的容忍,因此尽管有官府的禁止,但在实际上,溺婴习俗在中国各地长期存在。
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首先是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不愿养育女婴;二是怕多子分家;三是人丁税苛重,不堪承受;其四害怕厚嫁破产;第五则是古代医疗设备以及技术落后,不能确定孕妇所怀胎儿是否畸形或智障,生出来之后发现不对便将之溺亡。
溺杀婴儿尤其女婴的后果便是男女比例失调,更多的贫苦百姓无法娶妻。
以上种种陋习恶习以及不良风气,如果不加以严厉禁止,要想提高人口数字